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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六)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及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审查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查机关应在审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确定的内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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