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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四)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消防专业技术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毕业生或合同制消防员的培训,可采取自学或在岗集中培训的形式。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职业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取得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消防职业人员的广告时,应注明应聘人员须具备消防职业资格要求,在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时,必须先参加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首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摘录)


┌────┬──────────┬────┬────────────┐
│ 工种 │ 职业(工种)名称 │ 工种 │  职业(工种)名称  │
│ 编号 │          │ 编号 │            │
├────┼───┬──────┼────┼─────┬──────┤
│3020301 │ 灭 │ 消防战斗员 │3020304 │建(构)筑│ 消防巡查员 │
│    │ 火 ├──────┤    │物    ├──────┤
│    │ 员 │ 消防通信员 │    │消防员  │ 消防中控室 │
│    │   ├──────┤    │     │  监管员  │
│    │   │ 特种灭火 │    │     │      │
│    │   │ 装备修配工 │    │     ├──────┤
│    │   │      │    │     │ 消防设施 │
├────┼───┼──────┤    │     │ 检查操作员 │
│3020302 │ 消防 │ 防毒防化 │    │     │      │
│    │ 抢险 │  抢险员  ├────┼─────┼──────┤
│    │救援员│      │3020399 │  其他  │ 消防设施 │
│    │   ├──────┤    │  消防  │ 维修检测工 │
│    │   │ 一般事故 │    │  人员  │      │
│    │   │  抢险员  │    │     ├──────┤
│    │   │      │    │     │ 消防设施 │
│    │   ├──────┤    │     │  安装工  │
│    │   │抢险救援器材│    │     │      │
│    │   │ 维修检验工 │    │     ├──────┤
│    │   │      │    │     │ 消防安全 │
├────┼───┼──────┤    │     │  管理人  │
│3020303 │ 防 │  防火员  │    │     │      │
│    │ 火 ├──────┤    │     ├──────┤
│    │ 员 │可燃气体(毒│    │     │ 专兼职消防 │
│    │   │ 气)检测员 │    │     │ 管理人员 │
│    │   ├──────┤    │     ├──────┤
│    │   │ 建筑防火 │    │     │公众聚集场所│
│    │   │  审核员  │    │     │ 岗位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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