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每3年复训一次,合格者在原证书复核记录上加盖审验证签。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
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工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改变工种、调整新岗位、离开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岗位3年以上重新回到岗位的人员;
(三)在专职消防队工作的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和专职队员。
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和警官,可以参照本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退出现役后,可以凭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本专业职业院校(含中专、职校、技校、高职、大专、大学)毕业证书者,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在职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士兵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士官根据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年限标准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消防院校及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本科毕业生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四)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参照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在职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申报等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