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苏劳社鉴[2007]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支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首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江苏省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素质,从消防安全岗位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对灾害事故的综合防控能力,推行消防从业人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适应和保障江苏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公安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消防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范围
(一)灭火员,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进行灭火工作的人员,即:消防战斗员、消防通信员、灭火船艇水手、特种灭火装备修配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扑救火灾;
2、向火场供水;
3、进行火场通信联络;
4、修配特种灭火装备;
5、操作消防船艇灭火;
6、修理消防船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