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2]64号)
现将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二中的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为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暂不实行上下浮动,并从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件附表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前,暂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上述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8月1 日前将产品成本、价格等相关资料上报省局。
三、对我省已上报的非代表规格品和剂型,国家计委这次未列入的部分,仍按我局辽价发[2002]10号文件和辽价发[2002]4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