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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2、白龙江、青江河、东河、南河等市管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河道流经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地方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水利农机局审批。
  3、县(区)管理的河流,采砂规划的编制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水利农机局备案。
  (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办理。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发放采砂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通航水域的应按管辖权限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其他部门依法办理河道采砂相关手续。
  申请使用河道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交由交通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船员相关证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砂许可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采砂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船名、船号和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经批准采砂,需要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的,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已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的,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停止采砂活动,按要求平整采砂场地。
  嘉陵江的采砂许可,市城区(千佛崖至袁家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嘉陵江其余河段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白龙江、青江河、东河、南河等市管河道及县(区)管理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流经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三)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审批。为宏观调控,合理布局、科学适量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建立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制度。
  市管及以上河道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及时编制次年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区管理的河道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及年度用砂量进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制定河道砂石采砂权出让方案,报市水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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