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定不移推行河道砂石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推进河道砂石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变为资本,打破非法利益格局的重大举措和必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化配置砂石资源的长效机制,加强河道砂石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全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必须通过拍卖、招标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以拍卖为主。凡新设的采砂点,采砂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照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砂石开采实施方案以及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实行有偿出让。市管以上河道砂石出让方案须经市水利农机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招标、拍卖所取得的砂石资源费全部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并按省财政、省物价局、省水利、国土部门制定的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市场化配置所支出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出让费中列支。
对重点建设项目所用砂石、砂石需求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和涉河建设项目就地采挖砂石的,可采用申请的方式获得短期(临时)采砂许可,但必须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费;农民住宅建设自用砂石应当申请,获得批准方可在河道中指定地点开采。
三、规范河道采砂程序,严格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必须依法进行管理,科学合理的开采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市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市规划,已建水利工程,河势、水文、地质、通航、环保等要求,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相结合,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中涉及铁路、公路、航运、电力、通信、城建、水源取水点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对该规划河道(段)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经审核批准的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中的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年采砂控制总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1、省管河流采砂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嘉陵江河段采砂规划,由河道流经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地方海事、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市水利农机局汇总编制《嘉陵江流域广元段河道采砂规划》报省水利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