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残疾人救助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残疾人救助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元市残疾人救助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经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优待、救助保障。
持有其它《伤残证》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优待、救助保障的,需核查符合《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残疾人证》。
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
第三条 凡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行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共同做好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生活、体育、维权等方面的专项经费,每年投入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比例应随经济增长而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五条 对在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