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质量保修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资料;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除应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同时还应移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档案资料;
(二)公共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的明细表,以及大型的维修记录。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职尽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证据消失和损失扩大。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因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五十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物业管理企业有异议的可按双方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或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
第六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十三条 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前或未出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额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对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收费项目,业主有权拒绝缴纳。已按照本办法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