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为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拟订物业共用部位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五)拟订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六)组织物业共用部位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按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四)被判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从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