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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投标等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工程结算书。
  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结算造价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概(预)算的85%。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整理好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对资料齐全的项目,一般应在5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计机关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经贸、财政、建设、国土、国资、监察、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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