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依法明晰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积极培育林地和人工林活立木市场;二是放活使用权,允许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资本或条件,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利用形式;三是确保处置权,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等商品林实行限额内单报单批,对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业主、造林大户营造的商品林优先安排采伐;四是落实收益权,减轻林业税费,确保经营者的合理收益;五是规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减少审批环节,鼓励合理有序流转。
4、创新机制,增强活力。
创新投入机制:通过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新品种引进改良、标准化基地建设和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促进民间资金投入林业产业建设,切实落实“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参与林业产业开发,并在资源利用、工程招投标、采伐指标以及专项资金和信贷支持、税费政策等方面对非公有制林业一视同仁。创新科技体制,广泛吸引各类人才投身林业产业开发,鼓励林业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创办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开发示范基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培训和技术咨询,允许和支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林业产业开发,促进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创新利益连接机制,处理好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基地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企业获利、农民增收、政府增税。
5、立项争资,招商引资。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重要作用,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充分分析论证本地现有资源优势的前提下进行项目包装,做到储备一批项目,推荐一批项目,建设一批项目。要结合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要充分利用各类项目开展招商引资,把招商引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挖掘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生态优势,发挥企业的招商引资主体作用,开展多方位、多层面的招商引资活动,引进有经济实力的业主进行林业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一批起点高、带动力强、辐射面宽的大型龙头企业。
6、优化环境,优质服务。
各地要认真清理现已出台的各项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出符合新型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以市场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加大财政、金融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农发资金、林业资金、扶贫资金等对林业产业项目建设的引导带动作用。坚决制止对开发业主、龙头企业等投资主体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规违纪行为,为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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