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且创业计划书通过论证的人员,经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构批准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要改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指导,强化创业服务,帮助有志创业的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十六)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要求,组织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对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较多的重点行业,组织实施项目培训。对农村扶贫对象实施培训就业扶贫工程,并减免初次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减免费用在省、市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劳务扶贫工程”经费中列支。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搞好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八)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县区要科学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防止和减少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十九)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安置方案,加强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一)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HT〗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对于企业规模性裁员的,裁员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必须提前30日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在市中区的市属及其以上企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超过300人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本企业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