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生活、再就业确有困难且以个体身份参加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给予社会保险援助。
  3、经资质认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而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对就业困难对象可提供1-2次免费职业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严肃查处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等行为。相关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以及《再就业优惠证》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并予注销,不得继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改进就业服务管理,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切实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重点镇劳动保障所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