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月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所需资金在社保资金中解决。
  4、现有和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省、市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1/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建立健全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