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民家庭;
(三)享受“五保”待遇的村民。
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或家庭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以申请突发事件救助。
因为本次突发事件导致贫困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由市、县、区民政局酌情决定救助。
第四章 救助种类
第七条 特困居(村)民或家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火灾造成特困居(村)民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程度在30%以上、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二)小范围飓风、暴雨、雹灾、雷击、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使特困居(村)民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上述原因以及突发性疾病致使特困居(村)民肢体残疾,或医疗费用高额支出,其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四)其它导致特困居(村)民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突发事件,由市民政局确认。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村)民或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质救助:
(一)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资料(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程度在30%-50%(含50%)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全额救助金;50%-70%(含70%)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个月的全额救助金;70%以上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全额救助金。
(二)因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等原因造成人身肢体残疾的,本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凭残疾等级证一次性给予24-36个月的全额救助资金(三级补24个月,二级补30个月,一级补36个月)。
(三)确属极为特殊情况的,经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会商后,报经县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可以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上述救助金中包括提供的生活物资的折价。
第九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村)民或家庭,还可以给予以下救助:
(一)按需提供廉租房或周转房补助,免收垃圾清运费,自来水费从优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