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联合踏勘
对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由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现场踏勘,相关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作出踏勘结论。市政务中心在踏勘结论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四)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联合审批会议由市政务中心负责人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相对人参加。
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如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会则视作同意会议精神,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政务中心对联合审批会议中议定的事项形成《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审批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在落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务中心通报,由市政务中心进行协调。
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确保尽快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七)跟踪督办
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对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的,由市政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在联合审批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进行调查,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参加联合审批会议,不提出审查意见的;
(二)不执行《联合审批会议纪要》,未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联合审批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市政务中心将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审批的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联合审批中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坚持自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非国家投资类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确定,一律由业主自行选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