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广府发〔2007〕12号 2007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更好的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搞好服务,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联合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中心为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市政务中心做好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 联合审批工作坚持牵头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办公,并联审批,限时办理,全程督办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联合审批主要采取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
第六条 联合审批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相对人直接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如果向市政务中心入驻单位窗口提出申请的,单位窗口要立即告知相对人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
(二)项目受理
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在收到相对人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于之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辅件不全,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