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重点,狠抓减排。各级环保局在总量控制工作中的主要着力点要放在本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上,首先要抓紧现有污染源的治理和污染削减工作,推进工程减排,督促限期治理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对于违反产业政策、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又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向政府提出关停的建议并狠抓落实;同时要把好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关,切实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所有新上项目必须做到严格核定排污总量,做到增减平衡,避免新增的排放。未办环评手续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补办环评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否则要勒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予以坚决打击。
三、切实重视和加强基础工作。各地要迅速摸清辖区重点排污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备的污染企业台帐和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要针对重点污染企业实际,向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管理。各地必须实现污染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才能使用重点项目总量指标。要按照企业实际的排污量核算排污费,做到足额征收。各级环保局初审新增两项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必须在初审文件中明确新增排放总量指标的具体削减计划。
自治区环保局要求集中报送的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不得拖延。各地州市重点污染企业名单以及企业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1至9月份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及减排量、排污费核算及征收计划落实情况、总量指标使用的具体项目情况必须于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没有上报“十一五”总量控制计划的地州市必须于10月底前上报。以上要求不落实的,自治区将暂缓审批该地州市辖区内的新建项目。同时,各地要抓紧制定2008年度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于2008年元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
四、严格考核与验收。自治区环保局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抓紧今年减排工程的验收工作,明确减排量的统计核算方法,核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并健全档案。各地2007年实施的工程减排、关停减排、管理减排企业具体名单、各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等相关情况要通过自治区环保局数据信息统一报送系统于12月中旬前上报。
新建项目落实总量控制情况要与削减计划项目“三同时”一起验收,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不得批准试生产。以地州市为单位,区域内存在不执行环评和区域“三同时”制度、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的,自治区将视情节缓批该地州市辖区内的新建项目。
自治区环保局有关处室和环境监察总队从10月中旬起要对自备电厂、冶炼、棉浆粕、制糖等重点企业开展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稽查(稽查企业名单附后),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