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实验室污染环境监管调查情况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4]3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04]15号)的要求,为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的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实验室类污染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我局将对各地开展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 切实提高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将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污染纳入环境管理范围,做到部署具体,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二) 要认真开展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环境污染情况的摸底调查。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调整、改变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使用。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四)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实验室类危险废物作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须做无害化处置,无处置能力的,须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
(六)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上报机制,防止此类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对群众健康造成损害。
二、调查内容及范围
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的实验室类有污染物排放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物排放去向等。调查范围:所辖区域内科研所、监测站、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环境污染情况的摸底调查及现场检查。
三、上报要求
各环保部门按照实验室污染源调查登记表的内容(见附件),尽快全面启动实验室类污染环境调查工作,并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将实验室类污染源调查登记表及相关检查情况、存在问题、管理经验和方法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本上报我局。本辖区要建立实验室类污染源档案,把实验室类污染的监管工作逐步纳入日程,实施长效管理。
联 系 人: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