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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系统行风评议整改措施》的通知

  (3)要严格对各类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切实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时效。
  (4)加大“环评法”宣传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未履行环评手续而开工建设的项目。
  (5)坚决杜绝把简化环评手续、先建设后补做环评甚至不做环评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辖区内环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者责任。
  (6)要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力度,结合建设项目“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中小项目和地、县自批项目的监管,凡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要严加处罚,责成补做环评,并追究辖区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
  监管处、监察总队
  牵头部门:监管处

  问题7、环评把关不严,公众参与不够,造成扰民纠纷。
  中期完善措施:
  (1)制定《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招投标管理办法》。
  长期抓好措施:
  (2)每年都对环评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环评资质的考核,对环评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并定期抽查环评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专家进行质量评估,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上报总局给予降级或取缔的处罚。
  (3)对我区所有环评单位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和网上环评单位投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于环评单位中存在不良现象坚决予以曝光。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对我区所有环评单位进行全面介绍,为评选优秀环评项目,为建设单位选择环评单位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
  (4)在项目预审阶段对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深度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对项目的选址、开发方式、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进行审核,要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征询群众的意见,严把环评预审关。对群众敏感项目要及时在媒体上公布,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5)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增加当地民意调查情况,加强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保问题。
  (6)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进一步拓宽环保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
  监管处、环科院
  牵头部门:监管处

  问题8、环评单位有低价竞争的情况,影响环评工作质量。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
  长期抓好措施:
  (1)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要求,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2)一些建设单位以招标方式确定环评单位,通常是以价格作为优先选择因素(即谁价格低就优先选择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要根据职责,严格审查环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不论环评收费高低还是其它因素,要坚决不予审批,同时将情况如实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环评单位予以停业整改、降低或取消环评资质。对因环评质量不高未通过环评审批而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环评单位承担责任。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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