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完善措施:
(2)建立和完善《监测数据责任制》及《数据责任追究制》。
长期抓好措施:
(3)加强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抓好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4)深入企业参观学习,掌握先进的工艺流程,虚心接受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5)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除委托监测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收费外,其它一律执行国家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新的收费项目,及时对外公布。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
监管处、污控处、监测站
牵头部门:监管处
问题4、未经监测的情况下,对餐饮、美容美发行业、工厂和企业在按水表流量的80%收取超标排污费,不合理、不公平。
近期整改措施:
(1)按照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的规定,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时,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监测数据进行核定;二是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核定。对于工厂、企业成规模的、固定单位,按照监测数据对其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而对于餐饮娱乐服务行业不成规模的、流动性单位,按照物料衡算的方法中系数核算法,在对全区餐饮、美容美发行业等服务业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了全疆饮服等行业的排污系数即按水表流量的80%核定排污量,因此不存在征收排污费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但应加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程序、额度的公开和宣传力度,合法告知,确保群众的知情权。
中期完善措施:
(2)制定适合新疆实际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长期抓好措施:
(3)加强县级环保监测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
污控处、监察总队、监测站
牵头部门:污控处
问题5、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在水质检测、医院污水监测中存在重复检测、重复收费问题。
环保部门与卫生防疫部门在水质检测、医院污水监测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和侧重点不同,例如对饮用水而言,环保部门监测水厂所取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进入水厂前),卫生防疫部门监测经水厂处理后进入供水管网的水质,且监测项目和频次要求不一致。因此,需要对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近期整改措施:
(1)依据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协调,严格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管,明确监测项目和范围,统一规范检测和收费,尽量避免重复检测与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长期抓好措施:
(2)对企业做好环保监测与防疫检测的宣传解释工作。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
监管处、监测站
牵头部门:监管处
问题6、建设项目存在先建设、后环评情况,监管滞后。
中期完善措施:
(1)要切实加强与本地计委、经贸委、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同时各级环保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纵向联系,及时掌握当地新上项目动态。
(2)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工作,对预审项目建立档案,及时掌握项目的前期运作情况。
长期抓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