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启用排污费收费单据(试行)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4]3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落实贯彻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并考虑自治区使用民族语言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的规定制作了我区排污费收费单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的排污费收费单据分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两种。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监督管理,严禁各地另行印制,并从二○○四年十月一日起使用。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接到本通知后,根据辖区内排污费收费单据的使用量,到自治区环保局领取;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辖区的排污费收费单据发放、使用和管理。
三、各地环保局换领排污费收费单据时,应将已使用的单据存根送交自治区环保局核验,验旧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