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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前)》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4]3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环保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4〕65号文件《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精神(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属自治区各级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报批程序,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属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自治区环保局委托评估部门直接提出评估意见,评估部门不再组织专家审查。无评估部门的各地、州、市、县环保局,对其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日常环境管理掌握资料的基础上直接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召开环评报告表汇报会、审查会或组织专家审查等。

  三、下级环保局对上级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报告书(表)的初步意见在日常环境管理掌握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召开汇报会、审查会或组织专家审查等。

  四、自治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局不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确定,由评价单位根据标准的适用原则和范围及自治区相关的环境规划功能区划等文件确定。

  五、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执行。

  六、我区各级环保局今后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预审制度,未经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工艺复杂、环境影响重大、评价工作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预审意见中明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评价内容及专题设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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