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4]3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兵团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新计综合[2004]1523号文件)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88号)要求,望你局会同当地计委认真做2005年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精简指标的精神,2005年计划对环保部门指标做了如下调整:
(一)将原来的烟尘排放量和工业粉尘排放量合并为“烟粉尘排放量”,即:烟粉尘排放量=烟尘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
(二)取消城市与区域环境功能区达标指标的编报。
二、凡有比率或%号的指标,均填报相关基础量(即分子和分母的数据)。
三、填报2003年的实际数据以自治区会审后馈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为便于考核,各地、州、市环保局与兵团环保局要按照环境管理权限范围分别做好辖区内计划指标的编制工作,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仍统一计入各地、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中。
五、各地在计划指标的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实事求是地核算、预测污染物排放量,做到有理有据,易于核查和考核。计划指标的具体内容见附件(《2005年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计划环保部门指标表》)。
六、由于近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十五”初期制定的《“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不太适应当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对有关指标作适当调整。
七、各地在填报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表格的同时,要编写《计划编制说明》,说明中要包括计划编制依据、2004年辖区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2004年环境保护计划落实情况、2005年环境保护主要任务(或设想)、2005年环境保护计划指标编制依据及完成情况预测和对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