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工业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举报。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企业重大节能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者,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市节能规划统一编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