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10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关系到新一轮积极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到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监控体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和我省2006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资金性质,调整资金使用结构,规范资金使用
根据《
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央转移支付、财政预算安排和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的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要尽快调整资金的使用结构,省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地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农民工转移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下称“六补两贷一扶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程序申报、审核、拨付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
二、归并工作环节,统一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落实好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是全省各级就业服务局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重要任务。从明年开始,省劳动保障厅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包括就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规范管理工作,交省就业服务局承担。各地也要相应调整工作职能,逐步将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涉及的“六补两贷一扶持”政策落实中的多个职能部门分头受理改变为由市(州)、县(区)两级就业服务局一个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统一对内分帐的运行机制,即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六补两贷一扶持”由市(州)和县(区)就业服务局指定一个机构专门统一受理申报、审核。市(州)、县(区)就业服务局要按照上述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守工作规程,热心为民服务。特别是要按照文件规定和附表填报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农民工转移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八本台帐,并录入微机管理,做到人帐相符,帐钱相符,帐帐相符,补有凭证,查有依据,资料完备,程序合规,记录完整。
三、调整和完善省下拨市(州)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