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乡镇工业区的发展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实施意见》中“各区县要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的要求,要高起点、高标准做好乡镇工业区的规划。在制订乡镇工业区规划时,要与小城镇建设相衔接、相配套,处理好区县整体规划与乡镇工业区发展的关系。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充分考虑中心城镇交通、商贸和人流、物流、商流、信息流不断发展的动态要求,做到规划一步到位,构筑和谐、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力争使乡镇工业区成为富有生态魅力和现代建筑美感的现代化工业集聚地。
(十)乡镇工业区的规划要坚持高标准。乡镇工业区的规划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做好详细性规划和环保评估。既要有近期开发建设规划,又要有长远发展布局规划。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供地指标的可能,做到一次规划到位、分期实施推进,并严格按规划开发建设。要按照先进、合理、适用的原则,高标准抓好道路、供水、供电、通邮、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厂房、仓储配送、金融、信息、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营造投资的新亮点。
(十一)因地制宜确定乡镇工业区发展特色。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资源等不同条件,科学确定乡镇工业区的功能和产业特色。在招商引资中要严把项目关,重点发展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要从实际出发,培育好具有发展优势的主导产业,力争1个乡镇工业区有1个优势主导产业作支撑,有1个名牌产品作引导,实现乡镇工业区的持续有序发展。
五、加大对乡镇工业区发展的扶持力度
(十二)建立乡镇工业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2007年,市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5000万元。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乡镇工业区的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乡镇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贴息。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适当集中的原则。每年由区县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选择建设规划合理、地理位置适宜、交通方便、发展潜力大的10至12个乡镇工业区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贴息扶持。同时,区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资金配套予以支持。
(十三)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各区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对乡镇工业区发展新增加的税收,按照一定比例对乡镇返还,原则上返还比例不低于新增税收的30%。税收返还主要用于乡镇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的改善和失地农民的补贴。
(十四)对乡镇工业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优惠。凡涉及到乡镇工业区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收费标准低限或减半收取。电力、供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经营性单位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
(十五)稳妥解决乡镇工业区发展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有关规定,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对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保障、优先、限制或禁止的供地政策。对新建的工业项目,在用地选址上鼓励和引导其向乡镇工业区集中。要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内部潜力,调剂区县工业用地指标。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采取适当灵活的政策,对获得国家批准的市级乡镇工业园区和列入政府年度扶持范围的乡镇工业区,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审批上给予适当的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