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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03〕72号)第三部分第(一)条第1项“2002年7月1日前已办理过规划手续,拆迁安置已完成的,市国土局按遗留问题处理,没有缴纳出让金的按现行出让金政策执行,缴纳的出让金市财政每平方米留70元,其余部分给予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7.《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停缓建工程进行整治的通知》(郑政〔2004〕15号)第五部分第(四)条“对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的停缓建工程,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给予减、缓、免的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
  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第五条“对实施土地征用工作的市内各区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出让后的净收益额不突破2%支付的征地工作经费”,第八条“除市财政初期投入资金外,市财政每年从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分别按15%的比例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以充实其资本金,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的土地储备和开发经营。市土地储备中心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全额核拨,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由市财政按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拨付;市地产集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按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支付。对于市政府指令性土地开发项目和旧城拆迁改造项目由市财政单独审核结算,并按开发成本的2%为市地产集团拨付业务费,计入开发成本”的规定停止执行。
  9.《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郑发〔2005〕16号)第二部分第(二)项“对2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其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方面的建设用地,价格高于工业项目用地的,超出部分按50%-100%进行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第四部分第3条涉及国有改制企业、易地改造企业原有土地出让收益及改变土地用途形成的土地收益返还补助企业用于易地改造的规定停止执行。
  11.《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郑发〔2006〕19号)第五部分第23条涉及土地出让金补助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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