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第(一)条“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国有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第(二)条“由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改组企业)征用被改组国有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或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需新征用地的,准许其十年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40%返还。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50%以上的,准许其十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高于30%的比例返还;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不高于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第(四)条“改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土地租金的50%。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80%以上、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还土地租金的50%”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五部分第(一)条第2项“国内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征土地的,按10%-30%的比例返还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二)条第2项“投资支柱产业的国内投资企业需新征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三)条第1项“国内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本市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第2项“通过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国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需征用被改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四)条第2项“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在本市建立研发基地和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按10%-50%的比例返还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3项“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本市,同时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最高标准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合并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
4.《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44号)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增资减债的规定停止执行。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协议出让土地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03〕32号)第四款“征地配套费不再收取,合并到土地出让金中计取”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