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市委同意,决定对我市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以下文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优惠政策的条款
1.《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郑发〔2003〕11号)第四部分第8条“在办理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2.《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第二部分第8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标购、协议出让和租赁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的规定停止执行。
3.《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50%进行返还”,第(四)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50%”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部分第(二)条“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还50%土地租金。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需新征、新租土地的,按本条第一、第二款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