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将克拉玛依石化公司等七家单位列为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4]368号)
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重油开发公司、石河子天业集团、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小营盘镇、阿克苏三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开展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环科发[2004]189号)的要求,在各地环保局认真筛选和推荐下,共有十五家单位申报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经研究决定,将以下已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七家单位列为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1、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公司;
2、新疆油田分公司重油开发公司;
3、石河子天业集团;
4、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世纪花园”;
6、博乐市小营盘镇哈热根特托哈村;
7、阿克苏三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望以上单位对照审查意见,结合各自特点,在当地环保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并于2004年底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备案。在试点过程中,我局及当地环保局将对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审查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审查情况
1、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公司
推荐单位:克拉玛依市环保局
基本情况:水、气、渣资源综合利用。公司的生产污水经处理后,一部分作为循环水补水回用,一部分用于绿化,每年节约新水约144万立方米,节约水费375万元;生产所产生的酸性气、高含SO2的废水及液化气经硫磺回收装置后,将H2S转化为硫磺产品,每年生产硫磺1500吨,减少SO2排放2500吨;建有柯翼水泥厂,利用公司热电厂燃煤锅炉电除尘所收粉煤灰及锅炉排炉渣作原料,与外购熟料、石膏按一定比例混合,通过水泥粉磨机生产水泥,每年可回收粉煤灰及炉渣3.3万吨,生产水泥10万吨,产生经济效益2600万元;投资3000万元建立气柜,消灭了火炬使生产产生的废气全部进入系统循环利用。
审查意见:具备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意将其列为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下一步企业争取实现将污染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和高浓度水的综合利用,形成完整的循环回路,争创自治区及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