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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推进循环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开展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环科发[2004]18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申报程序
  本着自愿的原则,企业、乡村、园区、城镇经自查符合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由地、州、市环保局初审、推荐申报。
  1、申报
  申报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地、州、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向自治区环保局申报。
  2、申报材料
  (1)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循环经济推进、改进行动计划书(一式三份)。
  二、命名程序
  1、审查、验收
  自治区环保局收到地、州环保局推荐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审议、命名
  自治区环保局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符合试点单位条件的申报单位,正式列为“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并颁发牌匾。

  附件三

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条件

  为了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健康发展,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依据循环经济理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自愿申请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的所有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各种园区、乡镇、乡村、社区及其他形式组织。各地、州、市环保局可参照本条件制定当地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条件。
  一、申请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两年内没有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3、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创建试点单位工作机构。
  4、自愿提出申请,有推进循环经济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申请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企业
  1、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2、具有在整个企业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经济模式或建设循环型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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