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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推进循环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在推进试点示范工作中,一要参照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一般模式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条件,结合各地环境保护工作特点、企业及其他社会单元现状和开展循环经济的条件,确定当地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二要把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与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结合起来,如在农村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创建、优美乡镇创建、绿色社区创建等重点工作中,大力推进秸杆、粪便、废水等各种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利用;在老工业污染源管理工作中,树立源头减量治理和废水、废料等各种废弃资源的回用和综合利用的先进典型,推广其先进经验。三要结合园区建设管理、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树立各种资源、能量的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以及企业间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的典型,另外,还应大力提倡和鼓励企业回收自己生产的退役废旧产品,树立企业对废弃物延伸负责处理的典型。
  在各地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各地环保局可根据自治区环保局有关要求,选择符合条件,并有代表性的单位推荐为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
  (三)加紧落实推进循环经济各项措施
  通过强化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是环境保护部门现阶段推动企业循环经济工作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最有效的手段。各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据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落实、强化执法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切实推动循环经济工作。
  充分利用好现行经济政策,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各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与经贸等有关部门协调,建立有效机制,利用好“三废”综合利用免税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合理利用污染治理政策和资金,向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倾斜,支持和引导试点示范企业及有关试点示范社会单元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提高他们自身的积极性。
  各地要及时不断地总结循环经济及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以各种途径方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和向社会宣传,形成氛围、争取各方支持。各地还应将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及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附件二:

自治区环保局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申报、命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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