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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4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5年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4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5年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4]3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兵团环保局:

  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3年环境统计工作顺利完成,2004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5年环境统计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4年环境统计年报制度沿用2003年的环境统计年报制度,报表基本内容不变。专业报表表号调整为国统办函[2004]95号,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日。
  二、2004年快报制度有所调整,试行113个重点城市直报总局的报送方式。我区列入国家113个重点城市的有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采用先报自治区环保局,经审核通过后再报总局的上报方式。
  三、2004年专业报表的报送方式有所改变。由往年的各地直接报自治区环保局各业务处室,改为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源统计室;污染源统计室负责专业报表的催报、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时统一报送自治区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规划与财务处负责将专业报表交各业务处室审核,并负责报表的审查和复核;各业务处室负责各专业报表的数据质量审核,并经规划与财务处审查、统计负责人签字后,交主管领导签字;规划与财务处负责全区专业报表的统一报出。
  四、2005年,我区将试行《新疆环境保护统计指标体系》。为配合该体系的顺利实施,调整了《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统计季报》,新增了《环境保护投资报表》、《城市污水处理厂季报》、《集中供热季报》及部分环境管理指标定期报表,取消原《排污收费与总量控制月报》。
  五、各类报表上报时间分别为:专业报表为2004年12月10日前;综合快报为2004年12月15日前,重点城市直报总局的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前;综合年报为2005年2月19日前;《环境保护投资报表》为2005年7月5日前和2006年1月10日前;《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统计季报》、《城市污水处理厂季报》和《集中供热季报》分别为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详细要求见附件。环境管理指标定期报表的上报时间、上报要求及上报途径仍按我局各业务处室原要求执行。
  六、2005年,我区将在完成国家环保总局布置的各项环境统计任务的同时,大力推行《新疆环境保护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环境信息,进一步为环境决策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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