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另行再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到省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应当为在省外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在省内注册地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项目施工,不能出具施工地使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农民工流动性大,各地也可以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企业参保办法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四、建筑主管部门对不能提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施工。
五、农民工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详见工伤认定范围表)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领支付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应与办理。
核定农民工工伤待遇计发基数时,农民工的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