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7]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建管局: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精神,全面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发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工伤风险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把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