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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涉及生猪(含牛羊)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涉及生猪(含牛羊)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现将《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涉及生猪(含牛羊)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9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涉及生猪(含牛羊)排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涉及生猪(含牛羊)饲养、屠宰、销售的养殖户、经营户和加工企业开展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二、各地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和《自治区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计价费[2004]30号),核算生猪(含牛羊)饲养、屠宰、销售的养殖户、经营户和加工企业的排污费,并通过现场核查确定排污费征收额,对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等事项对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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