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线路对地最小净空距离为:
电信架空线路 7.0米
10千伏电力线路 9.0米
35千伏电力线路 12.0米
110千伏电力线路 15.0米
第七十条 管线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七的规定。
第十章 特别地区专门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特别地区,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在前述各章所规定的基础上作专门规定的区域。
第七十二条 特别区域包括:
(一)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规定一类、二类景区范围内的景区建设。以及瑞丽江--大盈江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
(二)各市、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保护范围。
(三)各市、县民俗建筑村、寨的用地范围。
(四)城镇规划区内的重要通道控制区。
(五)特别地区还将根据德宏州规划建设发展实际调整增加。
第七十三条 在特别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风景区保护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规划,应先编制各地区相应的规划,并经德宏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划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是实施《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办法(暂行)》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批准详细规划、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批准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阶段性修编。
附录一:
各类用地的定义: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为主、适当分布有高层住宅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一般,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办公、商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2、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游业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做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