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在实际规划管理工作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间距作出特别要求。
第六章 建筑退让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 建筑沿用地边界布置必须退让用地边界;用地边界外是既有永久保留建筑,退让距离须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规定;用地边界外无既有建筑或是既有但建筑质量较差,建筑长边对用地边界时,退让距离为计算间距的0.5倍,建筑短边(应≤14米)对用地边界时,在满足防火安全间距的前题下,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第四十一条 相邻建筑间由双方负责退让,一方退让距离为计算间距的0.5倍;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邻,多层建筑一方只退让按多层建筑计算间距的0.5倍,其余部分由高层建筑一方退让。
第四十二条 相邻用地两建筑的山墙,在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可由用地单位双方协商后,两建筑合并统一设计建设。
第四十三条 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定
(一)≥40米以上道路,多层建筑退让≥10米,高层建筑退让≥12米;
(二)≥30米道路,多层建筑退让≥8米,高层建筑退让≥10米;
(三)25-30米宽道路(不含30米),退让≥5;
(四)<25米(不含25米)道路,退让≥3米;
(五)本条退让距离还应同时满足第五章建筑间距要求;
(六)沿道路的高层建筑的高度按第七章的规定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筑退公路隔离带规定
(一)在城镇规划区已控制有红线宽的公路,隔离带按第四十三条退道路红线宽控制。
(二)未控制红线的公路隔离带宽度如下:
①规划确定为国道、现状及规划为高等级公路,两侧各50米;
②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③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四十五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道路交叉口规定
(一)在城镇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四周一定范围内不宜布置高层建筑;若确需建设,高层及多层建筑应在符合有关详细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本条二、三、四项规定;
(二)退出城镇快速干道中的立交桥及城镇立交桥构筑物最外侧投影线≥35米;
(三)退出城镇道路交叉口
1、含有主干道的平面交叉口:低层、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应退出交叉口红线≥25米, 高层建筑主体应退出交叉口红线≥30米;
2、次干道及支路的平面交叉口:低层、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楼应退出交叉口红线≥10米; 高层建筑主体应退出交叉口红线≥15米。
(四)在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四周布置的建筑高度同时应满足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河道规定
(一)本条所指河道指德宏州城镇规划区内按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备。
(二)建筑退让河道堤防岸外侧宽度,由有关详细规划确定;暂无规划的按以下原则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