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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三)根据城镇规划各个阶段的目标要求,在城镇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规划成果的主要作用如下:
  1、城镇总体规划
  ①作为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进行相应范围的规划管理的依据;
  ②作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依据;
  ③作为协调州域城镇体系中各城镇、乡镇发展建设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2、分区规划
  ①作为编制详细规划、市政公共工程专业规划的依据;
  ②作为办理规划用地选址、市政公共管线管理的依据;
  3、控制性详细规划
  ①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市政公共综合管线规划的依据;
  ②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市政公共管线规划管理的依据;
  4、修建性详细规划
  ①作为修建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公共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的依据;
  ②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方案审查和市政公共管线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八条 全州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规划原则,遵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德宏实际要求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九条 编制和修订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基本用地结构比例应符合(附表一)的要求。
  第十条 居住用地(R)
  (一)指居住小区、街坊、组团、院落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也包括主城规划区内的村镇居住用地;建筑底层为非住宅的用地,其住宅用地的数额由住宅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乘以建筑用地确定。
  (二)居住用地由居住小区(含小区级以下的组团、院落)内的全部用地构成,包括住宅用地(含建筑基地、建筑间距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集中公共绿地(带状绿地须宽8米以上,建筑间绿地须在标准间距之外)四个部分。
  (三)居住用地按建筑和环境的不同,分为四类:R1、R2、R3、R4。
  (详见附录一中:各类用地的含义,下同)。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用地(C)
  (一)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包括主城规划区村镇同类性质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按功能不同,分为八类:C1、C2、C3、C4、C5、C6、C7、C9。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M)
  (一)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也包括主城规划区村镇工业用地。
  (二)工业用地按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M1、M2、M3。
  第十三条 仓储用地(W)
  (一)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二)仓储用地按功能不同,分为二类:W1、W2
  第十四条 对外交通用地(T)
  (一)指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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