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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活动。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以及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条例》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要把《条例》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安排,抓紧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

  二、按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省政府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统一的目录规范文本,开发配套软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各市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要根据省里确定的统一标准,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方案的要求,成立编制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在认真完成本单位目录编制任务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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