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6〕11号)。各有关部门要把涉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研究好、宣传好、落实好,保证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不仅能看到政策优惠,也能享受到政策优惠,让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真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认真组织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程”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经济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落实好相关的政策,疏通毕业生到非公经济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毕业生户口迁移、人事档案管理、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等政策,为毕业生到非公经济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方便,解决后顾之忧。
(一)对到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让他们享受社会保障、工龄等方面的政策,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具体按云发〔2003〕5号和云工商发〔2003〕23号文件执行。同时可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再就业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以及其他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执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组织毕业生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职业资格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