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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职能,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切实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邮政储蓄机构要积极做好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积极探索开办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受灾农户和企业的融资渠道。

  五、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0.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尽快改进对受灾企业、农户的贷款评估、审查、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限时服务制度,在符合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环节。妥善安排好受灾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归还工作,对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贷款因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规定予以展期,或收回后再贷。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贷款损失及时报有关部门申请核销。对集中连片的受灾区,应采取上门服务、流动服务和定点服务等多种形式,主动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积极为受灾企业和农户办理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等多种中间业务。积极创新担保方式,采用联保、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担保形式,为受灾居民和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11.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认真做好协调、推动和宣传工作,把改善金融生态作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人民银行要依托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为受灾地区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做好“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制订完善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培育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
  12.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级人民银行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合举办对接会、座谈会等形式,建立互动共赢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引导双方进一步拓宽各项业务尤其是农村金融领域的合作,合理分担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积极配合政府通过财政引导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开办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协作。
  认真做好金融支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的通报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分级通报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内各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及人民银行上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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