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金融部门优势,形成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合力
7.人民银行要用好、用活货币政策工具。我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发挥好信贷政策扶弱功能。要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辖内各农村信用社因支持农民灾后重建出现的资金缺口,及时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各商业银行因支持生产救灾而产生的临时性流动性不足,积极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认真做好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国库资金划拨、征信管理等金融服务工作。大力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构建务工收入汇兑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农民外出务工。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指导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引导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8.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作的优势,开展受灾地区中小企业信贷模式创新、扶持担保体系发展等多种信贷业务,加大有效信贷投入。结合目前开办的有关信贷业务,重点做好受灾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县域经济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污水处理和饮水安全、农村公路等项目的信贷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夏粮收购工作,积极支持受灾地区粮食收购主体入市收购,以最低保护价及时收购受灾群众库存夏粮,防止因粮食霉变给受灾群众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认真做好秋粮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以及新棉收购等工作,保证秋粮收购贷款供应。稳步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在通过政策性信贷杠杆引导和调节粮食市场、做好粮棉油收储资金供应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商业性贷款业务,更好地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
9.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入。各级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受灾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提高贷款审查效率,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带动农户增收。增加受灾地区的扶贫贴息贷款额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积极支持有利于带动受灾农户脱贫增收的项目恢复和发展生产。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资金调配,优化信贷资金管理,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对小额农户贷款要结合“信用村镇”、“信用农户”建设,采取联保、信用贷款方式积极发放,并在授信额度内做到随到随审、随审随贷,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对受灾农户的生产、生活贷款要优先发放,贷款利率可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力争将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要对照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条件,认真进行有关指标测算,及时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大力吸收农村工商户、小企业、企业法人入股,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增收节支,扩大盈利空间,缩小兑付差距,力争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如期兑付。对因自然灾害形成的新增不良贷款要建立明细台账,逐户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做好新增不良贷款的认定与核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