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为农民工每年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重点是住院医疗保险。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州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尽快制定缴费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专门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大病保险报销办法,并力争在2007年内实施。对农民工中已经稳定就业、具备条件的一部分人员,也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保。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方便参保农民工。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制度安排范围。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用人单位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当农民工返乡时,其养老保险账户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下次进城务工时继续续接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一)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州直各相关部门、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农民工子女入学。对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实际接收人数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收费,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除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大对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