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州级各相关部门和县市、乡镇将农民工进城后享受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列入当地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进城后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把进城后的农民工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实行技能培训与就业挂钩的补贴办法,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注意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衔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和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交通、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用3年左右的时间,力争使我州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四、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地税等部门,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到2008年底,对我州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矿山、建筑电力、制糖、公路施工等重点行业,实现全部矿山、电力、制糖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公路施工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上述企业较少的县市要将工伤风险较高、职业危害较重的其他企业和行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和公路施工企业同时要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及时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请工作。对外地转移到我州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安监、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和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