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保障、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和职业竞争能力,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州直相关部门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忽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一些中小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定期联合举办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建设、安监、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廉租房制度内,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和生活条件。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要加快改革步伐,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定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各地需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二)强化培训,大力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工作的指导,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落实“阳光工程”,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要适应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农民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和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的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