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坚持从州情出发,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要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三是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创新,逐步解决长期以来城乡分割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一)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款项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力量和作用,作好执法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发〔2005〕197号)及德政办发〔2006〕1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设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施工企业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具体由建设部门负责落实。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小时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制,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要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