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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州直机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州直机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德政发〔2007〕137号)


州直和省驻德宏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6〕175号)文件精神,就做好2007年州直机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办法。2007年州直机关退役士兵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全面推行考试考核的安置办法”,在下达的计划中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排序择优选岗。具体办法,按省民政厅、省人事厅《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云民安〔2005〕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确保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努力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规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伤残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安置到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完成任务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三、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和省政府云政发〔2006〕17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做好安置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稳定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的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确保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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